2018年1月www.pwccn.com把握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良机,取得业务新突破 —“现金贷”监管新规对市场参与者影响的分析目录背景1商业银行:总体利好2(1)业务模式一:自建平台和风控2(2)业务模式二:与互金公司合作放款3(3)业务模式三:与助贷机构合作4消费金融公司:加强规范,监管尺度收紧5小贷公司:影响全方位,或需转型6无放贷资质机构:业务范围明显收窄,亟待转型或退出7结论:拨乱反正,正本清源7把握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良机,取得业务新突破 —“现金贷”监管新规对市场参与者影响的分析1“现金贷”作为消费金融的一个业务分支,在互联网技术的辅助下,优势在于手续简单、快速获款,不仅满足了部分群体的正常消费信贷需求,对于一些有紧急资金需要的个人来说也非常方便。该业务在过去两年内增长迅猛。国内主营此业务的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于2017年10月登陆纽交所,市值一度超过了中国不少城商行和农商行。伴随公众关注度大幅提升的是市场对同类业务操作中存在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甚至侵犯个人隐私等一系列不规范做法的聚焦。随着质疑声持续发酵、愈演愈烈,监管机构最终出手整顿。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 称“《 通知》”),对之前市场上快速发展的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内容包括了资格监背景管、业务监管和借款人适当性监管。《通知》将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贷款业务定义为现金贷业务。典型的现金贷产品是用户通过简单的线上申请后,银行账户中便能得到可提现的贷款。事实上,市场上提供类似现金贷业务的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平台、助贷机构等。各类机构开展或介入现金贷业务的模式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上述监管新规对各类市场参与者和业务模式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下文将分别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款公司和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四个角度,结合他们的业务模式,分析新规对其未来的影响。2普华永道在国内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背景下,零售银行是各大商业银行近年来重点发展的业务。在《通知》出台之前,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以不同的模式 开展了“现金贷”或近似业务。按照银行开展现金贷业务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业务模式一:自建平台和风控影响:合规开展该类业务将有更广阔的空间近几年随着大数据和金融科技的应 用,国内规模较大、自身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通过自主建设互联网贷款平台,开展针对零售客户的纯线上消费贷款业务。这类业务有如下特征:• 从客户申请到贷后监测的全流程在线上完成;• 纯信用无抵押,利率水平通常为基准利率上浮2倍以内,远低于监管上限;• 在客群选择上,出于银行较低的风险偏好,基本限定在有央行征信记录的客群。相对于银行以往业务模式的突破在于通过引入外部数据或消费场景实现目标客群的下沉,大大扩展了银行的客户基础;• 有比较完善的自主风控体系,包括前 端大数 据反欺诈、基于内外部数据推测客户收入和负债情况 进而进行评级授信、差异化定价和额度确定,基于大 数 据的贷后持 续监控等;商业银行:总体利好• 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又分为有明确消费场景和没有明确消费场景两种情况。前者银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如电商。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将资金打入借款人账户供其自行使用;• 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贷款额度从几千元到30万元不等;• 发生不良贷款后催收一般依赖行内资源。对照 监管对现 金 贷的定义,上 述银行 自 建 模 式 下 的 互 联 网 消 费 贷 款业务:• 具有明确的“无抵押”特征;• 具有明确的无抵押特征;• 部分业务属于无场景依托;• 但是无场景不等于无指定用途。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说明贷款用途,只不过在纯线上的模式下,银行难于核实、监 控此类 贷款的真实用途。退一步说,银监会在《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可以发放“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因此银行发放限额以下无场景、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不构成违规;• 至于是否属于无客户群体限定,监管新规中缺乏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在上文分析过,银行开展上述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其客群限定在有央行征信记录的人群,并且银行通过内外部数据推测客户的收入和负债水平,以此为依据授信,不会出现《通知》中所说的向无收入来源借款人发放贷款、过度借贷等情况。把握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良机,取得业务新突破 —“现金贷”监管新规对市场参与者影响的分析3• 还 款 最 长 期限一 般 为12个月,贷 款日利率低于监管上限,随借随还;• 本质上,客户资源和客户信息都是互金公司的,银行只是提供资金,并不真正拥有客户,可以说是金融脱媒在消费信贷领域的一种体现。事实上,《通知》第三部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明确表达了银行可以开展现金贷业务,只是需要更为规范。我们认为上述银行自建模式的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从各方面来看都是符合监管要求的,甚至可以说《通知》对市场上各种违规实践的规范,为银行合规开展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创造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2)业务模式二:与互金公司合作放款影响:有助提升合作中的话语权、扩大市场空间,但仍难改对互金公司的依赖当前某些中小型银行通过与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旗下小贷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现金贷业务。这个业务模式的特点是:• 获客和风控均由互金公司负责,贷款发生损失后,按照银行与互金公司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担;• 互金公司依据内部评分对客户进行筛选,按照分数的不同,用户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不等;银行依赖这种模式开展消费贷款业务多少有些无奈,国内龙头互联网公司占尽了生态、流量、场景和客户数据的优势,而这些都是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短板。小贷公司属于受地方金融办监管的持牌机构,全国范围超过8,000家,而能够突破经营区域的限制,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客户发放贷款的网络小贷公司约220家。《通知》的第二部分是专门针对小贷 公司和网络小 额贷款 业务的规范意 见。《通知》并不禁止银行与持牌小贷公司合作放款,但对小贷公司融资比例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与互金公司合作放款的分工模式互金公司银行产品设计√客户信息√客户筛选√风控定价√资金来源√√信用风险√√4普华永道按照规定,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不能超过公司资本额的一定比例,各地金融办的政策不尽相同,如重庆市金融办的要求是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230%,湖南省允许达到300%,这实际是对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的杠杆比例进行了限制。之前,背靠互联网巨头的网络小贷公司往往通过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操作突破融资比例上限。而此次《通知》最关键的一条是要求小贷公司“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这条规范的直接结果是龙头互联网金融公司短期内丧失了进一步扩展网贷业务的能力。新规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消费贷款业务的影响是 立竿见影的。《通知》出台后,为满足新规要求,某龙头互金公司宣布对旗下的小贷公司大幅增资,即便如此,考虑到该公司上千亿的ABS存量,已经非常可观的增资规模仍无法满足杠杆比例要求。《 通 知》对小贷公司 融 资比 例 的 限 制,会变相利好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身业务规模收限,一方面更多市场空间会让渡给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在双方谈判中的地位也有所加强。但是无法改变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在渠道、获客、乃至风控严重依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状况,而风控完全外包是《通知》明确禁止的。(3)业务模式三:与助贷机构合作影响:承诺兜底实质是非持牌机构开展贷款业务、银行出借贷款资质,将会成为历史此前中小型银行开展现金贷业务的第三种模式是借助所谓的助贷机构。助贷机构一般包括各种新型机构、创业公司、现金贷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等。这些机构本身不是持牌放款机构,但是在《通知》出台之前,它们为中小银行提供包括获客、面签、审批、贷后管理、不良催收等全流程服务,甚至提供兜底承诺。而银行的角色主要是提供资金,并收取高于一般贷款利率的固定收益。此类业务的实质是非持牌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而银行通过出借贷款资质,获取无风险收益。如果说《通知》新规使银行与小贷公司联 合 放 款 的 业 务 空 间 大 大 受 限 的 话,第三种业务模式则是新规明令禁止的,体现在《通知》要求:• 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因此,具有上述特征的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模式将会成为历史。消费金融公司: 加强规范,监管尺度收紧消费金融公司由银监会发放牌照并进行监管,自2010年批准成立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以来,目前有26家获批成立。与银行类似,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类业务也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与小贷公司联合贷款、与助贷机构合作、以及直接参与。由于现有的26家消费金融公司多数是在2015年以后新成立的,他们在客户、渠道和风控等各方面的能力都很不足,与小贷公司和助贷机构合作拓展业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据新规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与持牌机构(即小贷公司)合作放款,非持牌的助贷机构只能提供纯技术服务,不能提供增信和兜底承诺。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开展的现金贷业务,《通知》并没有明文禁止,只是如何规范的问题。但是银监会非银部于2017年12月7日向各地银监局转发 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货”业务的通知》的函,要求规范整顿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消费金融公司不仅被禁止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也被禁止自行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可以说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现金贷业务的监管尺度在《通知》的基础上更加收紧。成立时间相对较早的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也开展了许多依托场景、低利率、严格风控、合规运营的信用消费产品,这些有消费场景依托的信用消费产品并不在此次监管范围内,所受影响不大。5把握消费金融“供给侧改革”良机,取得业务新突破 —“现金贷”监管新规对市场参与者影响的分析6普华永道小贷公司: 影响全方位,或需转型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如果没有网络小贷牌照,小贷公司只能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网络小贷牌照近两年在市场上炙手可热,原因在于获取网络小贷牌照是国内互联网金融公司获得合格放贷资质的主要途径。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22日,全国共批准了213家网络小贷牌照(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由于小贷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在地方注册,各地为了吸引互联网金融公司落户,纷纷提供包括放宽准入、允许较高融资比例、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小贷公司之前是现金贷业务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无论从业务占比还是增速来说,现金贷对于许多网络小贷公司都是非常重要的业务,而此次《通知》新规对小贷公司的影响可谓是全方位的,这包括:• 资质准入层面: – 停发网络小贷公司牌照; – 已 经 批 准 筹 建 的 ,暂 停 批 准 开业。• 业务范围层面: – 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小贷公司成为《通知》中唯一被明确不能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执牌机构。• 定价层面: – 一刀切的明确年化综合费率不能超过36%,这个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开展超短期小额信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有很大影响。• 资金来源层面: – 禁止小贷公司向相关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包括对接互联网平台、各类交易所、P2P网贷平台等。转让的资产也需要并入表内,执行当地融资比例限制规定,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贷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上文分析过,此规定对龙头小贷公司影响很大,甚至短期内将无法进一步扩展业务。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为基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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